1.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资质要求 2.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2.2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3)、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或以上)资质; (4)、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及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 3.相关人员要求 3.1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即设计负责人)须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 3.2投标人(包括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与其拟派往本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唯一的劳动聘用关系(非退休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即可)。拟派人员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保持一致。 4.禁止投标条款 4.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2招标人拒绝以下名单中的单位参加本次投标: |